一、韩国商标权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从注册时开始,在十 (10) 年后结束。但是,该期限可以通过申请续展每十 (10) 年延长一次。只要商标权在使用中,就被认为是半永久性的。
续展注册商标权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果期限已届满,申请人可在到期日后六 (6) 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支付必要的疏忽罚款。
二、韩国商标权的消失
商标权因下列原因而消失: 商标权期限因权利人未续展而到期;所有者自愿放弃商标权;或货主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原韩国商品分类登记的商品申请商品重新分类登记。在商标权原所有人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在商标原所有人死亡后3年内所有权继承人未提出转让注册商标权的申请,则商标权在原商标所有人死亡后三年期限届满的次日终止。
三、韩国商品重新分类登记申请
在 1998 年 3 月 1 日之前,按照韩国商品分类法取得商标注册、指定商品补充注册或指定商品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注册的商标权人,应将指定商品重新分类根据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商品分类(NICE分类)。
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和商品重新分类注册申请可以一次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商品重新分类进行登记的,指定重新分类商品的商标权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消灭。
商品重新分类的注册申请必须在商标权期限届满之日前一(1)年内提出,不得迟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韩国商标权转让
商标权的转让仅替换商标权人,商标权内容不受影响。由于商标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它们需要像普通财产权一样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如有必要,商标权的转让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商标法中规定的所有者的利润。
一般而言,商标权可以在不涉及商业的情况下自由出售或捐赠,并按其指定商品进行划分。
五、韩国商标许可制度
1) 独家许可
一般而言,商标权可以在不涉及商业的情况下自由出售或捐赠,并按其指定商品进行划分。
因此,被许可人有权针对他人使用与被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寻求阻止或禁令。经商标权利人同意,被许可人也可以转让专有许可,或将非专有权利授予他人。
除非注册和转让,否则排他性许可对第三方无效(注册是对第三方的优先权)。独占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其姓名或者名称。
2) 非排他性许可
商标权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权的非独占许可。非排他性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非独占被许可人经商标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同意,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此外,由于非排他性被许可人仅有权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因此他/她没有禁止侵权的权利。只有商标权所有人或独家被许可人有权要求禁止侵权。
非排他性许可对第三方没有影响,除非它被注册和转让(注册是对第三方的优先权)。非独占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其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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