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起香港实施公司备存重要人登记册,简称SCR。主要打压偷税漏税和洗黑钱,所以在香港成立公司都需要重要控制人登记。
除上市公司外,所有的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SCR,并备存在注册办事处或者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执法人员随时进行查阅。
香港推行SCR新规并不是走个形式那么简单,而是政府严格管理商事主体,分辨控制人的居民身份,更好地相互配合CRS的核查,打击洗黑钱及害怕分子结构资产筹资等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香港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工作的收集,如果未登记或者拒绝登记即属于刑事罪刑,所以不要以为SCR备案不重要。
既然如此,SCR备案有什么条件呢?
公司的SCR包括须登记人,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确定身份后只需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1、重要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已发行股份;如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者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商号的活动发挥/行使重大影响力/控制,而信托/商号并不是法人,但信托的受托人/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4个条件中的任意1个条件。
SCR重要控制人登记的信息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
(一)须登记人士如属自然人,所需详情为:
1、姓名;
2、通讯地址(但不得为邮政信箱号码);
3、身份证号码或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4、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5、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需详情为:
1、名称;
2、该法律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或等同于注册编号的编号);
3、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4、该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该法律实体的法律;
5、该法律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6、该法律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申请人不必担心个人信息会泄露,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只供香港执法机构及重要控制人本身而非公众人士查阅,能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执法人员包括:
●香港公司注册处
●香港海关处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务处
●出入境事务处
●香港税务局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是所有香港公司的责任,根据新条例规定未有履行SCR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1、定罪:未履行该责任即属于刑事罪刑;
2、罚款:有关公司及其每位责任人将被处罚最高25000港币,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
3、造假处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有欺骗性的资料,一经定罪将处罚最高300000港币及最长2年监禁。
所有已存在的香港公司、新注册的香港公司必须做SCR备案。经营香港公司一定要合规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遭到有关部门调查,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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